目前,国有企业名称和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传统字体大小法,多用吉祥字,寓意投资者的美好希望。常用词如“福”、“顺”、“法”、“隆”、“兴”、“瑞”、“泰”、“吉祥”、“仁”、“和”、“生”、“此外,以名山大川、江湖、名胜古迹等名称作为公司名称也属于这种方式,如“泰山”、“昆仑”、 “长江”、“西湖”、“长城”等。\n
2、简称法,即用制冷机名称的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表示企业的隶属关系。现在以“中”、“华”开头的字号多采用这种方式,大多数企业都是这样。此外,也有从企业名称和字号中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字号组成新名称的情况投资人,或直接使用控股投资人的企业名称作为字号。
3、字体大小与商标法一致,即使使用公司已注册或即将申请注册的商标字号作为公司名称的字体大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字体大小和商标相同,可以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注意力,无论是在日常商务活动中,还是在广告活动中,往往都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努力。
4、名称翻译法,即使用的字号来源于外来词,来源于外来词的直译或意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常采用这种方式。申请翻译名称最成功的例子是一家美国公司。汉字的选择巧妙地迎合了中国文化,拉近了老百姓与老百姓的距离,营造了一种认同感。
5、诙谐方式,即取名不循规蹈矩,追求新奇个性,或幽默风趣,或以怪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6. 围绕重要历史事件或时代热门话题命名。
此外,企业可以使用本地或外地名称作为字体大小,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体大小。但是,由于企业名称是以行政区划命名的“省”、“市”、“县”等词可以省略。现实生活中,公众往往无法区分以地名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和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企业为异地时姓名。作为字体大小,很容易造成企业名称首字母大的现象。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企业名称为行政区划地名的同时,应当向该地名对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并进行名称查询。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申请外文字母和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和字号的新情况。这些公司大多是国际知名公司拟在我国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他们申请的商号一般是外国投资者在国际上普遍使用并已被市场接受的简洁、具有象征意义的词语。名称与全球投资者投资的公司名称相同。也有个别国内企业因各种原因提出了类似的申请。由于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松格字[1993]152号),不得使用外文。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因此,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或字号作为字号。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交往中一般只使用其翻译的外文名称,而不使用仅由几个外文字母组成的中文名称。因此,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影响外国投资者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名称。国内企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适合用外国字母和文字申请字号。汉语和汉字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是国际公认的。应该说,汉字并没有差到企业别无选择。目前,其他地区和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名称时已批准使用外文字母作为企业名称。该审批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应当予以纠正。 .
批准的中文字号名称
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名称、字体大小名称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公司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规模、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结合使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企业名称与省、市、县行政区划一并使用,由上级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一)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
(二)控股公司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第七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符组成。
字号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字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术语表达的内容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产业的五类以上。 ;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中型规模不相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名称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体现企业经营特点。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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