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出口企业名称预审申请 企业名称替代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省(市/自治区) 市(区/盟/自治州) 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注册资本(金) 10,000 元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投资者名称或名称 许可证号 核准名称 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 核准名称通知文件编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待调整 核准名称延期 核准名称通知 文件编号原有效期为延伸至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姓名、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期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说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须知 注:以下“说明”仅供填写申请表时参考,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类型”栏应按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描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参照国家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填写.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企业、调整或延长核准的企业名称项目有效期时,申请人应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核准名称的项目可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投资人项目变更除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申请延期时应当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不能再次申请延期。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具体负责人用黑笔或签字笔在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和“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目可改写增行或增页。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使用A4尺寸的纸张。如果表格是打印生成的,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如果是手工填写,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整齐地填写和签字。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检查和考核。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室的卫生管理——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廊、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打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和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员工每天自行清理。保持公共区域和个人区域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小办公用品,如钢笔、尺子、橡皮榛子、订书机、开瓶器等,应放在书桌边上,拿在哪里,用完后放回原处。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应摆放整齐,表面无污物、灰尘、蜘蛛网等。用防护钉固定。细绳。 7) 新设备、报废设备和未使用的杂物的包装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清除。 3、个人卫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要将废纸、烟头、剩茶倒在办公室门窗外。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清洁,无泥土、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玻璃干净透明。巡查考核 领导每天对公共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罚款10
预先核准名称登记表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企业更名,是企业做大做强后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前提。
企业名称变更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京审批。审核通过后,下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之后企业需持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注册地办理具体注册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送至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办法
目前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逐层上报当地工商局。比如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上汽。
这种方法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客户需在当地工商局出具格式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加盖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原件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将指定代理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证书寄给我司,我司报国家工商总局,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通知!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出具批准证书应发出。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原材料无需国家调拨,不影响全国能源、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报外交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经贸合作备案(外经贸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进口限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规定事先征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七)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物品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文件可以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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