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合伙人或者合作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有权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企业名称事先核准申请应当包括公司名称(可注明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名称或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称、许可、期限)、还有所有投资者的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是行业资质。
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请审批,未报送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对核准的企业名称提前登记。
未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名称(可以注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名称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如何处理局里的核名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原则
1.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按照直译原则翻译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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