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申请书》;
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使用本单位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转租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如果它无法提交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它可以提交相关证书批准开展业务活动的业务网站发布的市场组织者,各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村居委会批准的政府;
以军队房屋为住所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如果将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如为城市住宅,还应提交《户口簿-居住(营业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改建为营业用房的证明文件;
非城市房屋,须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辖区工商机构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名称或经营范围不涉及预先核准的项目不得提交《个人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委托代理办理时,还应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证明》和委托代理身份证复印件。
7、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
附加信息:
办理个人营业执照手续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时,应提前进行名称登记。
1. 征求意见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有关材料;在香港、澳门常住居民中设立个体经营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须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二)港澳同胞回港证、港澳居民内地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公证员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中华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专用章确认。
澳门居民须提交:
(一)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局身份证局出具的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应提交:
台湾居民可到大陆旅游。
2、提交名称(变更)预审批申请,等待名称审批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申请书》;如经营范围涉及预先许可(对于具体项目,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企业登记预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待《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设立登记批准书》后,按《设立登记批准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营业执照
社区核名称注册
有些人还不知道网上还可以办理营业执照,让我们看看网上如何办理核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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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名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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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司类型。
在填写范围和字体之后,检查名称,然后检查可用性,然后单击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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