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批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内有必须报批的项目的,前置审批企业名称应当在报批前进行,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企业名称,须报请核准。
设立其他企业可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中文字、字号不同的。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委派的代表或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批准名称。申请前置审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注明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名称、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授权意见(指定代表或受托代理人的姓名、职权、任期),并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应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表
总局审批
注册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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