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合伙名称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企业名称与自然人名称相对立。企业名称是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名称属于法人的人格权,不能转让。我国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的管理更为具体和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因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2. 企业名称一般包括:店名(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知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许可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当事人名称,不得涉及机关、社会团体、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外国人的名称、数字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中使用的中文拼音字母除外。
5. 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对企业名称有争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优先申请的原则处理。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他人侵犯姓名专用权的,可以请求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各项适用于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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