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协会的总统,下面通常有很多部门,那么如何使协会高效的协调运行呢?
作为协会的总统,它应该有合理的定位,不专门负责人事和事务,因为有副会长负责,类似主席,只有总经理一个人
学会授权,给予副会长适当的权力,帮助他在协会中树立权威,必要时作为自己的发言人
在部长之间建立一场赛马,让他们竞争和合作,提升整个协会,因为它提升了它的部门
总统应定期向老师汇报工作,争取老师的支持和信任
总统应经常与其他协会负责人联系,共同组织一些有影响力的大型活动
重视招聘新岗位,吸引有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加入本会
协会核名称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脱离行政机关的协会、商会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商会资产,是指协会、商会拥有和使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临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外商投资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2)坚持全链管理与关键环节管理相结合;
(3)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4)坚持资产信息主动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
第五条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3)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协会、商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资产负主要责任。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使用和处置资产,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本会、商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非法瓜分、挪用和处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协会、商会资产信息披露渠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协会、商会资产进行监督。
第二章总则
第九条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章程中规定资金的工作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外商投资和其他重要事项,以及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规定。
第十条协会商会根据本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益、对外投资、资产盘点、资产报告、资产评估、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
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大管理事务的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协会、商会的各项资产收支,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协会、商会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保证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对资产的收购、验收,登记、入库、保管、使用等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盘点实物资产,确保账、卡、实一致,提高资产管理信息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外商投资。确有需要的外商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协会、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合规、安全、稳定、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执行章程、商会规定的程序和《资产管理办法》。
外商股权投资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不得在管理层、职工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协会、商会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商会及其关联企业转让或委托经营展览举办权、体育赛事经营权、播映权等各类无形资产时,按照市场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受让人或者受委托的经营者。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作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公开选定合作当事人。
第十八条协会商会不得与其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商会及其会员的利益。协会、商会不得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货物、服务和其他资产,不得与关联方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商会的在职、退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或共享的企业。具体识别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协会、商会租赁、出借和处置其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章程、商会规定的程序和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协会、商会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售、转让、置换、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协会、商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编制资产报告,包括国有资产和暂定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综合反映各类资产的总额、结构、增减情况、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等情况。资产处置及负债等。
资产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公众发布民政部门和协会和商会的网站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登记和管理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协会、商会终止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和商会的规定处理。
以公益为目的的协会、商会终止时,依照民法总则和有关规定执行,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协会、商会的创始人、会员和工作人员。依照公司章程或者主管机关的决议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的剩余财产;由主管机关移送与之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公告。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国有资产暂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商会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者暂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计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者临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者临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协会、商会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中房屋、土地的处置,应当报财政部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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