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企业名称不会被批准
(1)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的时间不足3年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企业未满1年的。
(二)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它是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的。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八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相同; 与其他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 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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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 企业名称前置审批申请表下载
●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冠名 “海南” 或 “海南省”
已设立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
(一) 注册资本1 0百万元以上 ;
(二)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业企业、和经济鉴证企业; 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中央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出资额的50% 以上。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近三年年度纳税1万元以上;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持有著名商标; 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指定、开发的新产品是填补国内或省空白; 省政府批准设立; 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省政府有。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冠名为省: 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 “海南” 字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六)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名称的哪些部分包括
1.企业名称一般由4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 + 企业名称 + 行业 + 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 海南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 海南/盛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 企名网信息咨询 (海南/省) 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 海南/盛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 企名网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以企业所在地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 或市 (含州) 或县 (含市辖区) 的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1.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
3.外国 (地区) 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 (外国人名使用的除外) 和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或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间使用 “国际” 一词,“国际” 不能作为字体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词,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哪些企业不能命名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㈠国家公司;
(二)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 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 历史悠久、名称知名的企业;
(六) 外商投资企业;
(七) 的注册资本 (或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哪些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 “中国” 、 “国家” 或 “国际” 等字样
企业在名字中间做。使用 “中国” 、 “国家” 或 “国际”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以 “中国” 、 “国家” 、 “国际” 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 使用外商 (地区) 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字样。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I) 带有 “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 等字样;
(II) 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中国”,“国家” 和 “国家”;
(三)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范围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负责:
(I) 被命名为同级行政区划;
(二) 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主要内容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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