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不知道去哪些部门办理北京工商登记业务,需要带什么资料去这些部门?京奇通小编会先介绍在北京注册公司的流程,并通过这些流程找到相关业务。部。
1.公司名称验证
向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北京工商登记服务平台可在线核名!
2.公司地址和房产证明
必须有房产证或相关产权证。如果租房子,租房后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完成后,由全体股东签字。
4.取得营业执照
到工商局窗口,网上预约
需要携带的文件:
(1)、注册地址证明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法人身份证
(四)、公司章程
(5)、公司设立登记表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刻印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刻章。备案完成后,到指定的刻章店刻章。
6. 税务报告
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报税,由税务局核实企业纳税种类和税率。
7. 开立银行账户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需要携带之前办理过的文件材料。
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名称验证→提交材料→获得许可证→雕刻,然后可以完成公司注册,开始营业。
公司若要正式开业,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申请税控开票→社保开户。
如果要注册公司,首先要了解大致流程,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当然,实际操作中需要知道一些方便的方法,否则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会很累。京启通专注于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商标许可办理、社保缴费、补缴等业务,有兴趣的可以访问京启通官网。
大型公司注册验证机构
哪些公司名称不获批准申请
(一)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及以下内容上市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企业因前两种原因以外的原因被注销的,注册时间不足1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中带有“江苏”或“江苏省”字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批准,可在其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方为跨3个(含)以上省级城市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在江苏省或各省市获得驰名(商)称号的企业控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四)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4家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群名可以使用“江苏”二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申报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合伙人为跨三个省市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
(2)申报出资近三年年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
(三)成员跨越3个省市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加注“江苏”字样:
(一)关联企业法人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江苏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江苏/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信息咨询(江苏/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江苏/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企名网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词语: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和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若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而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无需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商号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China”、“China”、“Nationwide”、“Country”、“International”等词语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地区)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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