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收回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限制。
简介:在实践中,许多雇主认为向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可能支付也可能不支付。其他人则认为,法规限制了恢复期,即使员工抱怨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的构成。你对司法有什么看法?以下为广东高院2018年审理的再审案件,供参考!
莫仇是广州一家环保公司的员工。
2010年1月6日,莫愁表示,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向管理中心投诉。然后提交劳动合同、投诉等材料。
继上述投诉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月19日发出《确认通知书》通知公司。 2012 年 4 月至 9 月
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为2849元,询问公司与莫乔的劳资关系,何时开始劳资关系,莫乔是否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我们将核实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开始时间、摩乔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标准、比例是否正确等,同时对事实有异议的通知公司和mocho反映的金额。对于付款,您将收到通知。上诉必须在文件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且必须附有相关的补充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上文“2019年1月20日确认公司”。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不构成摩乔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
2011年11月2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及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缴纳莫愁,已下发《确定期限》。属于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莫愁。该基金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共计2046元。
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公司无法向他支付准备金,因为他认为 Mocho 不是城市居民并且付款逾期。
一审法院: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是强制性的,没有时效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第二条 《住房提供者管理办法》基金规定如下。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供应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规则所称住房供应资金,在本规则中使用。全国性机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和长期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聘用职工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开立或划转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莫愁公司信息非城市居民,公司可以:您可以为他支付住房储备金,也可以坚持不为它支付储备金。经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在《办法》中明确了“在职职工”的范围。 《办法》、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指标及劳动保障部相关规定中的“在职职工”,是指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企业、城市团体 企业、城市民营企业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集体工作的各类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除外)(以下统称单位。单位有工作,但有学习、生病、受伤、分娩等。原因(6个月内)暂时不工作的其他原因,其工资仍由单位支付。”
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公司在公司与莫愁存在劳资关系期间缴纳莫愁的公积金。属于 Anxiety 并由原告雇佣并支付报酬的人。公司员工。因此,公司上述指控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莫丑是某政府承包项目的环卫工,公司称承包费不包括住房资金。法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裁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存放的长期住房公积金,具有义务性、义务性、专项性。因此,公司上述意见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组建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已超过追缴期限。经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作出限制,追溯期限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责令环保标准公司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住房公积金。环保达标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指控。
公司不服,未上诉。
二审法院:法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期,是强制性的。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基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长期缴存的款项。住房公积金具有义务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存款。或少付。
莫丑是该公司的在职员工。当事人在劳资关系期间,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未规定期限。因此,上述公司的指控不具备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第二项裁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决定。
公司诉状:本案诉讼时效按照普通法《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计算。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等法院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以公民收入为基础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公积金排除在规定范围之外,因此该公积金必须符合“公款”的规定。提供了基金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通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当理解为对劳动者享有公积金存入权利的具体保障,是一部专门的法律。 《公积金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行政决定,但没有规定追诉时效。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是根据普通法《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计算的,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高等法院再审:如何设定两年的房屋供应回收期限?理由不充分,拒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行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11月2日发布的《确定期限》是否合法,究竟如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核就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到代销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搬迁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及时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责令。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强制执行。 "
根据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经审查认定该公司与莫愁有联系。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法为莫愁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核实通知书》,核实有关事实,限期向公司提出质疑,通知公司提交证据,对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给予举证权。公司收到确认通知后,在劳资关系期间没有反对或支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即下达上述《按时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征收公积金的期限,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限期办事”。“合理决定”不构成程序违约,一审、二审原审法院驳回公司的指控并无不当。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称,该诉讼基于两年的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应适用于雇佣合同关系的《民法通则》。
综上所述,广东高院裁定: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号:(2018)粤兴申第1182号(涉案人为化名)|返回郝顺佳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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