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基金会设立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国家公募基金会原基金不少于800万元,地方公募基金协会原基金不少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基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职员;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居住证明;
(四)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的董事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
基金会的设立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文件。
三、公益基金会成立流程
1、验证名称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需找业务主管并获得批准,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名称核验和预注册;
2、开户
基金会名称预登记通过后,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资金;
3、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 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成立基金会,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5. 批准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定、审批等流程;
6. 颁发证书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并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7. 公告
民政局网站将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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