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2-20
执行日期:2000-2-20
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n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上访难”问题。根据我省实际,现将各级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实行分级负责、逐级上诉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登记后,三日内将移送立案法院(上诉法院)审查。
2、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立案。上诉不合理或者上诉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不符合上诉审查备案条件的,还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申诉材料。 《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便上级法院按照上诉程序逐级审查受理。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驳回通知书》或者《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中止上诉和送达判决的工作。
三是当事人未经原审法院审查直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上诉案件。省高院审查上诉理由后,认为有必要立案审查,直接向一审法院出具转让书。一审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期限内立案并报告审查结果; 《立案移送函》应当发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立案部门审查。一审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上诉经审查发现明显不合理的,高等法院将做好中止上诉和服刑的工作,不予移送,但不影响一审法院受理上诉。 .
四、办理关系案件、徇私案件、因不负责任被驳回或者草率驳回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判有误的,应当提出追究当事人错案责任的意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200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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