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司经营规模确定。工商管理部办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商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批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和按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行业或者业务特征。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指定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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