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定》及《企业名称相同和类似比较规则》的通知【2017】133号,由于文件很长,我给大家整理一下,画一些重点。如果需要,可以在网上搜索文件大小查看原文。
企业名称构成:
由行政区划+自定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按主营业务注明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禁止规则:
1、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一)不得与经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或已核准但未登记但仍在有效期内,或已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为但未获批准;
(二)与申请注销不一样 同行业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不得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一年内变更名称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的机构不同 同行业中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词语。
(一)具有负面或者不良政治影响的。如“中国”、“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如《九月十一日》、《东突》、《占中》等。
(三)具有殖民文化,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
(4)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残渣,违反良好社会风俗,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牌九”等。
第三,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的内容和文字。
本条规定适用下列条件:
(一)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知名反派名称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四是不得含有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名称。
5、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团体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军队人数。
6. 不允许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7、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8、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9、不得标注国家禁止的行业,不得使用不兼容的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限制规则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经核准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近,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并使用法人简称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简称或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性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为非营利组织或者企业设立以外的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如果中间使用“China”、“China”、“Nationwide”、“Nation”、“International”等字样,则应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上述三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二字外,均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州、盟)或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企业所在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位于:
(一)国务院批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与市辖区名称、市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企业名称,由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本机关应当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字体大小应当由词、词或者它们的组合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和段落,但具有显着标识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别”、“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词语,但具有其他含义或部分使用,整体字号有其他含义。除了意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为外国(地区)辖区名称、城市名称及其简称或特定称谓,但具有其他含义或部分使用,字号为一个整体除了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五条 字号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命名,特定称谓用作字号,除非有其他含义或部分使用,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的名称,除非取得井持有人的授权。 -知名商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用与其主营业务不一致的词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来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型企业名称不同的。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名称相同和相似的比较规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二)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例如:北京宏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宏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或组织形式不同的。
如:北京宏光酒业有限公司、宏光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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