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的名称的保留期为被批准后的30天。如未申报名称,则视为放弃名称,该名称自动失效。在保留期内独立申报名称的,需要延长的,可以在新设立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但展期只能延长一次,展期为30天。
选择“名称独立声明(change)”。
单击New。
选择需要修改名称的企业、第一次绑定个人账户的企业、不需要直接绑定企业账户到管理页面。
名称信息页面,如独立核名称填写四个元素的名称,然后再次检查,如果名称可用,则保存下一步。
补充信息页面,里面的信息是之前设置好的,不需要修改,直接保存下一步。
单击Finish并提交,以完成独立名称更改的声明。
独立变更申报完成后,在首页点击“变更登记”。
单击新版本,并选择已声明独立名称更改的企业。
变更项目选择企业名称变更,单击“下一步”。
在变更(记录)信息页面,可以从下拉选择申请调整信息中选择独立变更完成后的姓名,并在最后提交变更登记流程,等待业务人员审核,整个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报流程完成。
如何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前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含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意:
1. 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 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在申请延长时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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