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信息咨询(上海/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个)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加“上海”或“上海”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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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程序,将在下一期详细讨论。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指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程序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合法程序,通过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必须办理特别手续,其他企业可以直接按一般程序办理名称登记。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拟设立的企业名称或者拟变更的企业名称,与企业一起填写《经营登记申请书》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办理开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核发或者换发营业执照后同时办理。
新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确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的,企业应按专项程序线先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前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经核准后,向主管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当一个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名字,如果应用程序改变的批准机关名称划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超过限制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批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接受申请后改变名称和登记进行初步审查,由企业名称更改应用会同有关材料应当提交名称更改相关审批主管名称登记机关的力量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这一规定是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境外企业名称权的一项措施。防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相同或相似的名字与海外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地方,这是一个预防措施,以减少企业名称的争议。众所周知,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直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管理和保护企业名称。《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在中国也有效。《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即企业名称)应在欧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无论它是否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在我国进行名称注册就能保护,不能在我国进行名称注册就不能保护。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外国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再需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现。自1994年11月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受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也取消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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