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医疗器械公司,你肯定不知道流程!
在苏州注册的医疗器械公司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就可以正常经营,2类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也属于后方审批事项,三种产品都是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先申请营业执照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那么苏州注册医疗器械公司申请医疗器械营业执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所需材料,流程如何办理?让我来告诉你吧。
公司核名到当地工商局申请,需填写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除准备以下资料外: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名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④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⑤、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核名申请
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文件
⑨、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⑩。仓库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一份
验资报告是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需要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报告和验资证明等附件,提交委托方作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手续:①、接受(分支、做理查德。)
(2)审查
(3)和批准
(4),
(5)、许可、
申报材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表》
操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
④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和审批意见
(五)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3、质监局办理代码证(1-3个工作日)
代码证是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具有合法的代码识别证。代码证,又称“单位身份证”,是政府向每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颁发的证明单位拥有合法代码的证书。凭代码证书,为在申请代码时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检查提供依据。
4. 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7-10个工作日)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属自有物业,请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或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租赁物业,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承租人为自然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实际生产或营业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主管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位置
⑥、结果:如果核名通过,就可以注册公司,如果失败就要重新核名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式两份
提前通知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
③申请报告
营业场所及仓库证明
(5)营业场地及仓库平面图
⑥、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管理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简历各一份
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7、纳税人跨地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改制企业应提供改制批准文件及改制复印件原件
开立一个基本账户需要的文件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⑤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个人银行需要财务人员的照片
①。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加盖公章
②营业执照,个人银行只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就是苏州注册医药公司的全过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再去嘉好顺看看
医疗器械的核名称
文件编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上映日期:12月21日
第1条附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科学、规范命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并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命名。
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清晰,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第四条。
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标准。
第五条。
相同的通用名称应使用,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预期用途和共同技术的同一类型的医疗设备。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专用词。
核心术语是对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的概括描述。
这是正确的描述医疗器械的特定特性,例如其位置、结构特性、技术特性或材料组成。使用部分是指产品在人体中的作用,可以是人体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性是对产品的具体结构和外观的描述。技术特性是对产品的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特殊性能的描述或限制。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组成部分的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型号及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使用“最佳”、“唯一”、“准确”、“速效”等绝对的、排他的用语,或者表明产品功效的断言、保证等;
(5)用于描述效率和治愈率的术语;
(6)未经科学或临床证明的概念名称,或虚无主义或假言的概念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的万灵药、夸大的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8)“美”、“健康”等宣传用语;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九条。
用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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