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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网上名称核名

发表日期:2022-04-09 10:22:58

2017年,天津注册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独立申报自己的名称,不再需要等待核名,为企业和投资工作,方便和节省时间。但问题是,在过去,企业只要提交具体材料后,直接等待核结果,现在需要独立申报,不熟悉企业名称注册的规则成为主要障碍,应对时,天津出台了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注册管理办法,是文件的重要领域,对企业来说,招商人员非常重要,因此,京津冀招商网络将梳理如下:

天津市企业名称独立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凡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名称,均适用本办法。

1. 企业名称的独立申报和预先核准适用本办法。

2.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名称。

3.经预先核准的项目名称、无名称名称或者具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以外的表述或者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独立申报”一词,是指在天津注册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法规和规章对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时,建议采用独立企业名称,采用独立企业名称,根据网上系统自习给予系统的企业名称未经事先批准,独立判断,由申请人决定,并自行申报,并承担法律责任。

3.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负责批准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了那些应该由上汽预先核准的;然而,如果行政区划的名称包含“滨海新区”,或名称包含单词“飞行员自由贸易区”或“滨海”,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审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

企业名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店名、行业和组织形式进行命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以“天津”作为行政区划,则行政区划可在组织形式之前表示为“天津”。

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使用的术语描述所属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3类以上的国民经济产业;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或为企业集团母公司;

3.天津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不一样。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

在母公司的组织形式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前可加“集团”或“集团”。

下列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汉字的名称。包括下列情形:

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2. 如果企业名称中间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词,则以“应使用”作为行业的资质语言;

3.在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中国)”。

(二)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误导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构成欺骗。

七、【网上注册系统】善顺在注册系统上,提供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名称信息查询;

根据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提供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自行申报、预核准、筛选、比对服务;

提供企业名称在线管理的全过程和“独立申报名称通知”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打印服务。

企业名称不具有品牌名称或者行业、经营特征的术语,独立申报制度不得提供筛选和比对服务。

8【保留期】独立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天,预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保留期内未登记注册的,不得独立申报或者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对外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申请人选择注册与他人相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名称,其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止使用的规定,企业名称的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用语应当与主营业务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名称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中限制性规定的条件,申请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相结合。独立申报的企业名称,在申请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独立申报的企业名称通知书。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登记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10. 登记机关受理名称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时,应当对企业设立、变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与本市对外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似不予审查。

11. 对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或者登记规则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未经事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超过保留期的,不予登记。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十二。【争议解决申请书】注意,该企业认为在本市注册如果登记的企业名称类似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侵犯的权利,企业名称可以申请登记机关管辖的本市解决类似纠纷的名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侵犯其名称使用权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争议解决条件】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其名称类似争议解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的争议主张、事实和理由。

2. 有争议的企业由本市登记机关管辖;

3.有争议的企业名称正在使用。

十四。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1)验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类名称争议申请。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企业名称类似争议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不予受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出具《驳回企业名称类似争议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中介。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相似的争议,可以调解,并在三个月内调解结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名称相近的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的企业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码)、争议事实、和解依据、和解结果、和解机关和和解决定的日期。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中介期内,登记机关可以争议的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名称登记管理,确定有争议的名字和书面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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