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之前应该做的就是给公司起个名字,现在政务简化了,我们可以在网上直接给公司起个核名字。
步骤一:湖北和武汉公司核名
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组成:
①国家公司:公司名称中带有“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名请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注册系统。
②本地公司(武汉):行政区划+名称+行业(可选)+组织形式。例如:武汉(行政区划)+百利来(品牌名称)+企业管理(行业)+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核名请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zhucesz.com/
登录网站后,注册自己的账号密码。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1。行政区2。品牌3。行业4。的组织形式。行政区可以选择湖北、武汉(市)或特定于地区的名字,这个名字是我们企业老板给公司的名称,一般建议两到四个字,涉及商标、知名品牌,国家禁止字体不能使用,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称。自己管理的行业范围是主菜的研究,组织形式可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可以准备几个字体,填写名称并单击检查它是否可用,它将显示类似的名字,没有重复名称。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名称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字和名字应该是一样的,除非有一个投资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用“湖北”或“湖北”来命名
已经设立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企业、经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或者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者省级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省级政府;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省级政府另有规定。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级公司: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总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湖北”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开头的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湖北/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子:企名网信息咨询(湖北/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湖北/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国际”字不能作为店名或经营特征使用,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使用,并应符合行业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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