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深圳
是的,别担心
牌匾的名字在哪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该字体可以音译或自由翻译。外文名称的构成顺序可以符合外文的书写习惯,也可以有缩写。企业章程应当载明缩写。
2. 企业名称可以缩写,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商业、公共餐饮和服务行业的企业铭牌在简化时,应保留其字体编号。
3.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或者部分名称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使用“China”、“China”,与“international”、“national”、“national”连用,或不与企业所在行政区域连用
指定名称的企业不得作为企业的一部分转让。本通知第7、8项所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和企业名称不得转让。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合营企业的中方可以使用合营企业的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同、章程签订前,另行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设立的新企业,筹建期限满1年的,应当在办理筹建登记的同时,预先登记企业名称,编制许可证统一审批,发给。
5. 企业名称争议,当事人请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答复是否受理。
(三)立案的,对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四)登记主管机关调查后,应当先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登记的原则处理,并向有关当事人作出裁决。企业名称争议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由当事人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决定。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有权的处罚程序,按特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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