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原则
1.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按照直译原则翻译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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