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称北京公司名称预核准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国际”为前缀的;?
(2)名称中间有“China”、“Zhonghua”、“nationwide”或“”(没有“international”)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二是上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1、没有行政区划声明----必须是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企业。
----必须有1亿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民经济产业分类表》中的五大类。
3、中文前缀企业名称审批----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4. 未经行政区划(含企业集团)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经所在地企业工商局审核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由我公司代为报工商总局审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先核准了北京公司的名称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的企业,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的地位,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授权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企业集团和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的基本情况,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服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先核准了北京公司的名称
北京核企业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名网+欣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企名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冠以“Beijing”或“Beijing”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 历史老字号、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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