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核名的要求,这些知识你一定要了解!
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司的名字,但是当我们把头脑放进公司的名字的时候,公司的名字也需要一个核名!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好好了解一下公司注册核名的要求,万一最终核名后的名称没有通过,之前的努力就白费了!
公司名称检查
公司核名称的一般要求
1. 企业名称不能包含以下字符
(一)有损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
(2)会导致欺骗或误解群众;
③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经济组织名称;
(4)执政党名称、政党名称、政府、军事行政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群众团体名称、军号;
⑤外文字符、音标、阿拉伯数字;
(六)严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汉字。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子公司的名称应与附属公司的名称一致。
5. 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经本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业企业名称、名称相同,但与项目投资有关的除外;
(二)公司名称满一年未变更的,与原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三)与三年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
(四)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公司应当按照外文翻译标准自行翻译成中文,不得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工商局核名
二、上汽核名的要求
1、名称审批的基本规定
(一)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①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3)注册资本基金(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2)公司不使用社会经济行业分类术语描述所属行业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经营管理主题活动的特征分别属于五大类社会经济行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为集团总部;
③与同一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名称不相同。
(三)具有“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4)在使用外商(地区)注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间可使用“(中国)”字样。
2. 提交材料标准
(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意见》(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指定或相互委托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相互委托的委托人的申请办理事项、管理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标明。
了解了以上公司核名要求后,一定要注意公司名称。在决定名称之前,先查看需求。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我们!再去嘉好顺看看
工商局企业核名称标准是什么
阳光企业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难企业核名称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为前缀的;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果”、“状态”等。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境内企业名称的要求。
1. 没有行政区划表达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例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达、无行业表达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全国经济产业分类表》中的五类。例如:土地有限公司。
3、中文前缀企业名称审批。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批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境内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1个至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2个至200个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 没有明确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如:大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名称,不注明行政区划、行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家经济产业分类》中的五大类。比如,土地有限
3.无行政区划和中间地带的企业名称要求(中国):
(1)不设行政区划的合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地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2)中部地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待核准企业名称一致):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三)无行政区划和行业特点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家经济产业分类》中的五大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核准报送材料规格: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包含指定委托书),样本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2)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附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材料标准
(1)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加盖公章);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受委托企业盖章);
(3)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原则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1.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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