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称所需信息:
1、股东身份证原件,最好2人以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企业名称、股东出资额:法人代表、股东各自出资额及注册资本金额。
2、公司的营业地址:也是公司的注册地址。
公司地址在那里。就在那个区域。
B.租赁合同正本两份,经公司名称核实后签字。联系房产证的最好方式是电话说明实际情况。
C.以公司名义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名称:至少5个,最好有更多,名称太多,按自己喜欢的顺序。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你核名的基础,主营业务是什么。把你能做的生意都写下来。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以上。
1、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
7、股东自己签字,签字要清楚,不要艺术字。此签名应与以后提交的所有签名一致。
1.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国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⑤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5.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该公司改名为其他公司还不到一年原来的名字
(三)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 如果一个企业的名字需要被翻译成外语,翻译应当由企业本身和使用按照直译的原则,它不需要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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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核名称何时列入核名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发展,做好前期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出具《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登记所在地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登记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印章交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办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由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耗时长,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向客户在注册地出具的格式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的原件、公司盖章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指定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证书发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通知!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提出经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剂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经济特区,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设立外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查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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