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核查字号。
第一条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如果一个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的使用,应当翻译和使用本身按照直译的原则,并不得被要求报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企业名称中,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是行业资质。
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联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与省、市、县行政区域联合使用的企业名称,须经最高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字号后和组织形式前以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名称;
(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包括行政区划。
第七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除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外,不设行政区划为店名。
第九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名称作为字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该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经济活动性质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的贸易术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如果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分为不同类别的国家经济交易条款的名义的贸易企业应当选择描述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可分为国家经济贸易的范畴。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贸易类别术语描述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五类以上的国民经济产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为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十三条为反映经营特点,企业名称可以在字号后加上国家(地区)字号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工商核名称显示字体措辞不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和《相同、相似企业名称比较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截止日期:7月10日)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登记备案效率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业要注字[2017]54号)为企业名称,用有限的规则(草案)测试“,”相同的企业名称比相似的规则(草案)“。公众正在征求公众的意见。市民可透过以下渠道及方法提出意见: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zhucesz.com/),通过首页“条例草案细则评论”栏目右侧。
2. 将您的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局(邮编:100820)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
同一企业名称和相似企业名称的比较规则
评论(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名称审批机关(以下简称企业名称审批机关)利用信息检索技术,为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并以陈述的形式将比较结果提供给申请人供参考和选择。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较制度表明企业名称相同:
(1)与同一名称审批机构已注册或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范围与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要求一致,下同)。
(二)同一名称审批机关登记或者申请的企业名称,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宏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宏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应当与注册或同一名称审批机构申请的企业名称和行业语言一致。如:北京宏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宏光酒业发展局。
第四条下面在其中一种情况下,比较系统表明企业名称相似:
(1)应当与企业的名称和品牌在同一行业,已注册或申请批准机关名称相同,但是贸易的表达是不同的,但意义是一样的(除了投资或授权关系)。如:万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相同的贸易已注册或申请同名的批准机关有相同的语音字符,和贸易的表达式是相同的或者交易的表达式不同,但内容应当是相同的。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
(3)商店名称包含相同的名称。企业的名称和商店名称相同的贸易已注册或申请批准机关或包括在相同的名字,和贸易的表达式是相同的或贸易的表达式不同,但内容都是相同的。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的部分单词和发音相同行业的企业的名称已注册或申请批准机关相同的名称是相同的,和贸易的表达式是相同的或贸易的表达式不同,但内容都是相同的。例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马云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金融控股科技有限公司
(5)如果贸易不是表达等方面的行业或发展,不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同一类别的企业的名称已注册或申请同名的批准机关应当包括或包含,或名称的字符相同或字符的一部分相同。如:北京牛鞍山有限公司、北京金牛鞍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北京牛鞍山有限公司、北京牛鞍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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