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局办理核名后,不必注销,两个月后自动注销。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第一步:经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预先核准申请名称》、《指定(委托)书》,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姓名注册材料,收到《姓名注册受理通知书》等待姓名审批结果;
第三步:按照《企业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附加信息:
体制改革
介绍了工艺流程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证”改为“先证后证”,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为认缴资本登记制度,并放宽其他工商登记条件。
原来的系统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办理提前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由审批部门负责,进而实行工商登记制度,经营由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
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购登记制度,放宽其他工商登记条件。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工商注册
工商前核名称完全删除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发展,做好前期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出具《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登记所在地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注册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北京国有行业工商总局备案即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办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由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耗时长,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向客户在注册地出具的格式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的原件、公司盖章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指定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证书发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通知!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剂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经济特区,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依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查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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