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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企业核名

发表日期:2022-04-13 11:3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核名要素的名称

企业名称的申请,由企业投资者依法提出,并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不管它是

企业的申请行为或者企业名称举例核准行为,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基本的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学号

(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作为字号前面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自治区,下同)、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

它的名字。本条例规定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品牌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张、镇等地区名称。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时,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如“广东省”、“南京”、“蓝”、“市”、“县”等词,后可能造成误认,“市”、“县”等词直接如“广东省”、“南京”、“兰考”等。行政区划名称省略“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前应加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 * * * * * * 省市县(区 ) * * * * 街,其名称的名称一般行政区域可以* *使用行政区域的名称,也有行政区域边缘的名字在冠军联赛,甚至加上行政区域的名称一起使用。

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几乎所有省市均需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在同行业中出现了同一家企业,企业名称的区别是一个是冠“**省”,另一个是冠“****”。“省**市”,或“**省**县”,因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均予登记,且双方认为对方与自己的名称相似。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尽量避免,因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重新考虑这种名称的审批权限划分,只要有省、市名称,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此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也不是唯一的,如在几个城市中设置“闹市区”,如在企业冠名中设置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容易造成相同名称的误认。因此,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企业名称如申请不作为本县(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市(区)行政区域名称或省(区)行政区域名称的,除企业与省(区)行政区域名称一致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直接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具体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市、县、市、省设立的新企业(公司)以生产为主,需直接以省名称命名的已设立企业(公司),应是省内同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产品成型、经济效益良好,并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中所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是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居住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加上“吉林”,居住在江苏的企业不能加上“上海******”。此外,行政区划的标题应当当前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中使用历史,如“华东”、“Rehe”等习惯的现有行政区划的名称缩写或通用名称,(如上海叫上海,广东称阳城)在名称上,不应以行政区划的名称来标识.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使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作为企业名称的后缀。

根据现行规定,除了满足特定条款不能指行政区域的名称、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即行政区划的名称等企业名称的前面行政区域的名字中间的名字,不被视为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些名称也应按照不低于企业的行政区域名称nameRegistration和管理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之前使用。

近年来,由于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当一些大型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他们希望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并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在国际上,有许多将行政部门名称放在业务名称中间的字体名称。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经修订后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体名称后:

(一)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店名;

(2)使用外资(地区)控股企业的品牌名称。

本条例自国务院批准发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后施行,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企业名称前加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六)第十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以上规定比较严格,前三个和五个主要适用于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这个词有着悠久历史的“企业和知名品牌名称”中提到的第四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超过30年,其品牌是众所周知的整个全省或全国。如果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很少有地方企业能满足这一要求。针对这一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报审)》时,本着支持地方大企业、明确标准、量化的原则,以上条件将被修改的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经全区使用名称: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2)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

(三)外资企业、外资(地区)企业出资;

(四)国务院批准的;

(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名称相同,原则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也应加前缀。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以所在地行政区划作为前缀。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增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再需要不带行政区划的名称。相反,统一要求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批的必要程序。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并在上述新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虽然上述条件仍然比较严格,但企业(特别是新成立的企业)能够满足这些条件,仍然会是有一些,但比目前的规定要广泛得多。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且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三千多家国家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登记的情况将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多数企业名称仍必须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但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完善,上述条件将进一步放宽,最终企业可以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或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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