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8月20日电(记者胡林果)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息,从8月20日起,广东省将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服务系统》独立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需要预先审批。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服务办法》,申请人可以独立申报企业名称,除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事项外,公司名称不再实行事先核准,进一步提高名称登记的效率,缩短企业开办时间。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服务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应当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成功申报申请人姓名后,即可前往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业务,也可申请网上登记。
据了解,自7月20日起,广东省佛山市等8个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总部试点企业名称独立申报服务。截至8月19日,自报企业名称超过3万个。
广东企业独立核名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同企业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由行政机关按照第十八条的实施办法登记企业名称应当是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名称,不能反映行业应当是相同的)的特点,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中可以有“广东”或“广东”字样
已经设立的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企业、经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质证书或者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者省级国有资产设立的企业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监管机构和企业再投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过去三年的年度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著名商标的持有者;新产品开发的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已在国家或省来填补这一缺口;批准省级政府;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省级政府另有规定。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级公司: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总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元。
(5)符合以下要求“广东”可以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企业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广东省/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信息咨询(广东/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广东省企名网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文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商品运输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低到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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