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名称办理
1. 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期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 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在申请延长时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商标异议是指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合法的,自公告不予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意见的。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呢?它是做什么的?商标异议有三个重要功能:(二)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审员提前申请商标的权利;第三,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应获得。异议只能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异议期内在《商标公告》上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审核准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计算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原则。根据以上原则上,商标专有权需要通过注册获得。法律规定了一整套商标注册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初步核准,并公告《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限,任何人都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商标初步审定提出后,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将审查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判决:如果异议不成立,反对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反对派建立,它反对的商标不得批准注册。
2. 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应用于具体商标审查的一种实践活动。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约:
(1)客观地,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相冲突,即:被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本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靠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该自动系统将所有在先商标存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将申请的商标与合格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点。首先,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因为数据库是人工构建的,包含了数百万条商标信息,所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审查过程本身不能检索所有相同的或类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虽然审查程序的设计是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种类,但显然不可能穷尽。例如,现有的审查程序很难检索具有类似字形的文本商标。
(2)在主观方面,由于审核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审计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病例,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三)商标局仅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来说,它只能对商标申请是否违反了禁止的规定或与在先商标冲突做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问题,以及申请商标注册被他人使用并通过不正当手段造成一定影响的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并不能保证所有初审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句话说,一些已经初步批准和宣布的商标存在缺陷。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进行筛选,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商标局工作的监督。
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对商标局工作的有效社会监督。
工商登记核名异议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通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时,一经他人提出异议,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即使已发出注册通知,该注册通知无效(注:为了及时发布《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往往是在异议截止日期前几天安排印刷版的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截止日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加上邮寄所需的时间,既会有异议,又会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裁定的异议。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和异议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手,限制对手在收到一份商标反对和答复之日起30天内,由对手在限定时间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为放弃辩护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异议答辩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为本人之代表或受本人之法定委托。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作出异议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 持不同意见的人有明确的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决定性作用。
3.答辩期限
《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寄日期加盖邮戳为准。邮戳日期不明确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明除外。虽然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双方应尽量在异议期限内发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答辩材料的日期为答辩日。如实际每日收取超过如果法定异议期已过,可能导致作出决定,不可避免地会给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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