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综合咨询服务领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阶段民事常见问题)
“一窗”接受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涉及面很广。结合新都区行政审批的实际工作,新都区行政审批局在政府事务厅C区三楼设有20个受理窗口和咨询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各类审批事项,为群众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将商事登记、社会事务、城市交通管理、农事等392项商务服务纳入“一窗”服务窗口,帮助人们少问路、少跑动。审批通过后,发证窗口统一发证,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发证”的政府服务模式。
第二,社会企业常见咨询问题的答案清单
1. 民政事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2. 医生及护士注册的常见问题
3.公共场合常见问题的答案
4. 有关教育的常见问题
5. 医疗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6. 有关金融的常见问题
7. 人类和社会常见问题的答案
第一阶段
民政常见问题解答
(1)
建立社会组织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个人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三十人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2 .规范的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法定资产和资金,全国社会组织活动经费10万元以上,地方社会组织和跨行政管理社会组织活动经费3万元以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私营非企业单位如何核名?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名称应由以下几部分依次组成:名称、行业(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前面应当加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一般指学校、学院、花园、医院、中心、医院、研究所、博物馆、车站、社区、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一般”字样。
(3)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经经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结构;(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必要的前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
民办单位不办企业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第十八条法令的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申请注销登记时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个民营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加盖公章的单位,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签署任何理由,原因失败的文件,还应提交;2。(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四)清算组织提交的清算报告;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凭证;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对发起人有什么影响的要求吗?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7)
年检时民办单位非企业一般?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资料,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发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于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领域有什么要求吗?
答:是的,根据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订单号18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网站必须有产权证明或证据的权利使用超过一年。
(9)
如何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答:基本流程:寻获审批并制定相关业务部门从事的业务范围,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综合联合窗口名称授权-核手表到银行开立资本账户-社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主管业务单位申请前置(许可证),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申请设立登记的综合联合窗口到公安部门刻制公章备案申请税务登记和购买的账单——改变银行验资账户基本账户——到行政审批局总收账窗口完成备案。
下一期是“社会服务常见问题(第二阶段)-医生及护士登记常见问题”。
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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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申请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第129号
名称要求和结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名称应由以下几部分依次组成:名称、店名、行业(业务)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南宁江南天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名称为南宁江南区,店铺名称为天使,经营名称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2. 民营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政党的名称,名称的党、政府和军队,人民的名义组织,社会组织的名称,名称的机构,企业的名字,和寺庙的名称,宗教界的寺庙、教堂(佛教、道观、寺庙、伊斯兰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由阿拉伯数字或者英文组成。
4. 申请人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违反社会道德风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和军事代号;
(四)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
(六)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
(七)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5、基本结构:南宁江南区+名称+业务范围总结词+组织形式
四、物料搬运(纸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团体外,申请设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外国商会等社会团体,由主管(指导)单位批准。
3.申请人是发起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应当与主办单位一并提交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申请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不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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