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册申请手续。按照分级登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应当向民政局申请登记。如果活动区域在区县,可以到相应区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现其成员共同愿望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单位成员加入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设立,由其经营主管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批准,并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发起人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和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三十人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财产和资金,全国社会团体的竞选经费在十万元以上,地方社会团体或者跨行政管理的社会团体的竞选经费在三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与组织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点相一致,准确反映组织的特点。
如果一个国家社会组织的名字前缀与“中国”,“全国”或“中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和当地社会组织的名字可能不是军衔前冠以“中国”,“全国”或“中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局没有给该协会一个核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申请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第129号
名称要求和结构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店名、行业(业务)或者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南宁江南天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名称为南宁江南区,店铺名称为天使,经营名称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2. 民营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政党的名称,名称的党、政府和军队,人民的名义组织,社会组织的名称,名称的机构,企业的名字,和寺庙的名称,宗教界的寺庙、教堂(佛教、道观、寺庙、伊斯兰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由阿拉伯数字或者英文组成。
4. 申请人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违反社会道德风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和军事代号;
(四)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
(6)与其他社会组织相似或相似的,容易引起混乱的;
(七)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5、基本结构:南宁江南区+名称+业务范围总结词+组织形式
四、物料搬运(纸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团体外,申请设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外国商会等社会团体,由主管(指导)单位批准。
3.如果申请人是发起者,他/她的身份证副本应提交在一起;如果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应当提交赞助单位的公章,如果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来处理它,委托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不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
诉处理:
江南区人民政府A行政中心207号楼民政办公室江南区庄锦大道19号
六、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和15: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工作)
七,咨询18823719231,4827253
8处理过程:
1. 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 民政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批准的申请人,由民政局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4.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民政局的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9期限: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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