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贵公司名称不具有相同的名称,且没有人一直在使用,即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相关规定,依法命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如下: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几部分依次组成:店名(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通用的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军事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附加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号订单发布的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和修订按照国务院第628号订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1月9日,2012年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百度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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