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名称改革工作安排,自2018年1月29日起,正式开通新的网络名称独立申报制度,全市可设置企业名称申报新(变更企业名称、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改制及其他临时聘任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办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一般受理企业名称申请,但各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不再受理企业名称申请。
特此宣布。
新上线名称独立申报系统
使用指南
一、企业名称申报
1.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应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独立的网上申请系统申请。
2. 变更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或企业改制,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赵家浜路301号4楼)预约办理。
第二,文档打印
1.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备案,需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可持《企名网上独立声明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各登记主管机关应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独立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后,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交换。
2. 申请人无需交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通过在线名称独立声明通知书或短信通知上的名称备案号进入网上注册系统进行注册。
3姓名资料的归档
1. 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在收到登记材料时,应当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登记档案的材料。
2. 未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在收到登记材料时,应向企业内网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企业名称登记窗口的换名通知书页面上印制,并列入登记文件。
其他事项
2018年1月29日前核准的企业名称延期搬迁,在市政局4楼登记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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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在线核名,成绩当日起,有疑难核名,疑难疾病治疗,上海市国家卫生局备案;
★各区起名、办证、备案、网络审核、三证合一、食品办证抢手、插队;
★投资、金融、股权类公司变更股权、更名;
保持经营范围和地址;
★消除法人监控、法人股东黑名单、非正常地址、非正常年报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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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证书之一,保留虚拟地址和业务范围。
(以上服务均来自上海)
上海自助核名申报系统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个部分组成作文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城市+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加“上海”或“上海”前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其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