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于1999年12月28日由民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企名网站小编将为您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对其名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他们的所有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店名、行业或者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前面应当加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名。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能单独用市辖区名称、地名作为前缀,应当与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一起使用。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一般不得冠以行政区划或者地名作为前缀。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店名可以采用当地名称或者异地名称,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分类标准分类的企业(企业),显示的特征线(业务)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一般指学校、学院、花园、医院、中心、医院、研究所、博物馆、车站、社区、公寓、俱乐部等,必须清晰易懂,不得使用“一般”字样。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普遍使用的民族语言。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习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政党、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名称,宗教寺院、寺院、教堂名称(佛教、道教寺院、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____教堂);
(五)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被登记的相对人(经营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符合规定的同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先申请后登记的原则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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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非企业单位核名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申请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第129号
名称要求和结构
1. 民营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店名、行业(业务)或者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南宁江南天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名称为南宁江南区,店铺名称为天使,经营名称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2. 民营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政党的名称,名称的党、政府和军队,人民的名义组织,社会组织的名称,名称的机构,企业的名字,和寺庙的名称,宗教界的寺庙、教堂(佛教、道观、寺庙、伊斯兰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由阿拉伯数字或者英文组成。
4. 申请人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违反社会道德风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和军事代号;
(四)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
(六)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
(七)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5、基本结构:南宁江南区+名称+业务范围总结词+组织形式
四、物料搬运(纸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 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团体外,申请设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外国商会等社会团体,由主管(指导)单位批准。
3.申请人是发起人的,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申请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不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
诉处理:
江南区人民政府A行政中心207号楼民政办公室江南区庄锦大道19号
六、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和15: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工作)
七,咨询18823719231,4827253
8处理过程:
1. 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 民政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批准的申请人,由民政局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4.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民政局的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9期限: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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