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要想顺利注册,实现企业未来的有序经营和发展,就必须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公司名称。这就要求创业者按照规定来执行公司的核名,天津也是如此。那么,在天津注册的创业者,核名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如何进行呢?本文将给出详细的介绍。
1. 公司核名的初步准备
这些准备包括:
(1)确定公司所属行业。主要是确定公司的行业类别,如: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xx科技公司、xx教育培训机构。
(2)准备其他公司名称。备选公司名称的选择应符合核名称的要求,并按优先顺序排列。最好准备5个以上的名字。
(3)选择公司地址。此时,无需提供具体的注册地址,只需提供一般市区,如天津武清区、天津虹桥区、天津滨海新区等。
(四)确定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额的比例。在公司核名之前,创业者还需要事先确定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因为核名期间需要提交这些信息。
(5)提供大致的业务范围。因为您需要确定公司名称是否与业务范围相匹配。
2. 核公司名称的具体流程
目前,企业家在天津注册公司办理工商核名,主要有两种方式开展:
(1)在线核心名。操作流程如下:百度搜索“天津市工商局”→进入网站,点击“企业注册”→点击“名称注册”→直接用账号登录,不注册账号再登录→登录后点击“公司名称”→输入公司名称,查询重复率→重复修改,如果没有重复,它会通过→输入企业的基本信息(如注册资本、股东、法人信息,等等)→等待审核→通过审核,打印企业名称的预先批准通知书。
(2)离线核名。离线核名流程如下:准备核名材料→领取《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按照要求正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工商部门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会向办理人员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审核不通过,会通知创业者修改。
以上就是天津一家公司注册关于公司核名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公司核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家在天津公司注册时,一定要把握好以上公司核名的相关事宜,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名的提前审批有序!
天津公司核名具体流程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天津+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以…的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天津+启明+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加“天津”或“天津”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汉字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企业;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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