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可以要求补报或者限期修改。
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服务机构来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的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陈旧程度、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
(7)产品的销售方向、区域、销售渠道和方法;
(八)外汇资金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职工编制、招聘、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和其他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11)选址及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3)项目实施时间表;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和住所;
(二)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出资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其他人员的职权;
(六)财务、会计、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7)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适用。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名称
Bobby Legal试图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但结果并不理想。因此,我首先写了以下最近比较繁忙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并总结了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具体工商登记流程和业务备案流程,供大家参考。
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及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批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包括以下条件:
1.申请书附《公司名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全体投资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在申请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但需出具投资主体资格证书的证明除外。具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登记申请书(备案);
2. 投资方承诺书;
4. 有符合外资三法包括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 投资方主要资质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方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护照复印件,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5.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经理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公司提交的董事任命文件;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提交的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文件;
6. 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7. 《多平台一表系统申请表》(填写企业设立登记);
8. 政府部门间“多证合一”信息共享表
9.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记录验收信息收集表;
10. 投资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拟成立公司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供个人投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3. 新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和投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委员会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设立后,应报省级商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商务部备案;有特殊限制的外商投资,应先经商务部审批。哪些类型需要批准,哪些类型只需要在事件后归档,Bobby Legal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分享。请关注微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1. 当地业务部门交接文件-政府审核签发;
2. 由投资者签署的申请-自行准备。详见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示范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编;
4. 公司章程/合资合同——自备;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政府出具;
6. 投资者资格证书——自备;
7日,投投资者资信证明和资本证明-自备;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任命书——自备;
9. 相关部门预许可文件——政府出具;
9. 房屋租赁协议和所有权文件-由你自己准备。
要求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资格进行公证
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公司,其主体资格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在中国常用的外商投资公证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香港公司为国内中国委托的公证员,一种是其他国家为中国大陆设立的外国公司在国内使馆的认证。
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的公证处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处或办事机构。认证对象为我国使(领)馆。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英国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件,应先在该属地做公证,然后通过该国外交部的认证,最后由我国在该国做(接收)博物馆认证。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当将其公证文件移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
在上述一般要求下,分为自然人投资和非自然人投资者认证。
境外个人在中国投资,应先办理身份证明公证手续。外国投资者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护照持有人完成签证、入境手续,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即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未办理签证、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但经公证的东道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仍可作为其身份证明。
外国公司的公证认证基本上是没有豁免的,除非两国签订了条约或协定的认证、公约。需要认证的外国公司及其他非自然人资质文件包括:
(1)注册证书
商业登记证
(三)公司章程
(iv)成立公司所需的全套文件(表格D1及D)R1或NC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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