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地名下,不得使用相同的地名。但是不同的地名是被允许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名称只能使用一个,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因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几部分依次组成:店名(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附加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三)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以外原因被注销登记的企业,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一个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机关批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按照规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申请后核准的原则予以核准。申请应当在同一天提出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先受理后受理的原则予以核准。当日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自的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其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注册规则
核名称可以在省外使用吗
为什么一个已经被批准的名称可以创建一个重复的名称?
公司名称不仅是注册的公司必须提供材料,而且在后期业务可以让客户迅速区分同一家公司的名片,所以的公司注册名称工商部门将会是第一个注册名核名只有核名之后才能继续申请营业执照。但有些创业者发现,核名的名字也会引起同名现象,这是为什么呢?广大建筑行业小编为您分析一下。
遇到这个问题的是客户朱,今年早些时候,想要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的朱已经完成了公司名称的核查,收到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然而在颁发营业执照之前,朋友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是错误的,需要朱亲自处理,加上还有其他事情,忙得无暇顾及老板朱将注册公司的事情搁置一旁。而当朱老板将公司的注册再次提上日程时,却发现公司的名字已经被别人抢去了。
“公司名称已经核准注册了,那么这个名字是不是只有我才可以使用呢?”不一定,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公司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换句话说:
1、通过公司的核名只能表明你已经“预定”注册的公司名称,虽然不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但不能申请批准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称;
2、自拿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去申请营业执照,走完成公司的登记手续;一旦超过6个月,已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自动无效,如他人以该名称办理核名称申请成立公司,工商局准予通过。
看到这里可能有老板在问:那已经被批准注册的公司名称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吗?
1.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6个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正当理由,但只能申请一次扩展,应用程序必须处理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2,不是1个月有效期期满之前,或者属于过期,您需要再保险公司的工商局核名,这个时候如果名字批准注册已经被其他人占领之前,只能想其他的名字。
因此,老板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公司已经被批准了,尽可能的在公司注册过程结束后立即进行剩余的公司注册,如果超过了公司名称的保留期,那么他们辛苦工作出来的好名字就可以交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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