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信托资料之披露
联交所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岸信托公司在上市公司结构方面的披露。但在实践中,信任信息披露的口径和表达方式较为灵活。按照证券交易所通常的披露原则,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保荐人和公司进行沟通和谈判。上市前后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径和方式存在差异:
1. 在列出之前构建信任结构
公司在上市前已建立信托结构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说明控股股东与该信托的控制关系。
1)信托的基本信息
保密的原因,信托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是短暂,通常应该建立披露股权注意时间的信任和受益人(通常为控股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推广),和信任的名称,设置,受托人,护国公也没有透露。
2)控制关系
为确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应说明控股股东与境外信托的控制关系。控制权的解释可以是复杂的,也可以是简单的。它既可以详细介绍信托控股股东和各控股公司在公司重组领域的权力,也可以只是一个结论性的陈述。
2. 上市后建立信任结构
上市后设立信托结构的公司,应当分别说明或者披露股东权益的变化情况和信托情况。
1)股东权益变动
因为信任建设需要转让的股份的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信任下,股东的股权的上市公司将改变形式,所以有关股东应当填写通知股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和提交,并可免除投标报价。
2)信任情况
上市公司建立信托结构时,应与联交所沟通,并酌情向联交所提供有关信托的信息。结构建立后,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在董事会在年度报告,通常包括信息的信任建立和受益者,但具体的披露范围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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