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是企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发展,做好前期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北京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出具《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然后企业需要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登记所在地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登记后,仍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印章交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办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有两种方式:
一是向当地工商局说明变更需求,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信息,然后由当地工商局逐层上报,例如:县(区)工商局将提交到市工商局将提交到省工商局,然后省工商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
该方法耗时长,且时间不确定。
另一种方式是由北京华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需要向客户在注册地出具的格式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由当地工商局出具),然后把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意见的原件、公司盖章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指定代理公司和共同委托代理证书发给我,由我公司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约5个工作日可以得到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通知!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分配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国家总体收支平衡的物资。
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经济特区,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署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预先认证的外国公司名称
Bobby Legal试图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但结果并不理想。因此,我首先写了以下最近比较繁忙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并总结了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具体工商登记流程和业务备案流程,供大家参考。
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及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批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包括以下条件:
1.申请书附《公司名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全体投资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在申请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国家”、“国家”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副本。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但需出具投资主体资格证书的证明除外。具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登记申请书(备案);
2. 投资方承诺书;
4. 有符合外资三法包括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 投资方主要资质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方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护照复印件,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5.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经理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公司提交的董事任命文件;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提交的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文件;
6. 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7. 《多平台一表系统申请表》(填写企业设立登记);
8. 政府部门间“多证合一”信息共享表
9.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记录验收信息收集表;
10. 投资方签字获授权人士的身分证副本;
11、拟成立公司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供个人投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3. 新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和投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委员会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设立后,应报省级商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商务部备案;有特殊限制的外商投资,应先经商务部审批。哪些类型需要批准,哪些类型只需要在事件后归档,Bobby Legal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分享。请关注微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
1. 当地业务部门交接文件-政府审核签发;
2. 由投资者签署的申请-自行准备。详见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示范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编;
4. 公司章程/合资合同——自备;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政府出具;
6. 投资者资格证书——自备;
7. 投资者资信证明和出资证明——自备;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任命书——自备;
9. 相关部门预许可文件——政府出具;
9. 房屋租赁协议和所有权文件-由你自己准备。
要求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资格进行公证
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公司,其主体资格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在中国常用的外商投资公证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香港公司为国内中国委托的公证员,一种是其他国家为中国大陆设立的外国公司在国内使馆的认证。
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或身份证明的公证处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处或办事机构。认证对象为我国使(领)馆。英国海外领土(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签发的文件,在处理前应在该领土进行公证国家的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在该国的(领事馆)认证。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当将其公证文件移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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