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策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院法官熊俊勇案例研究报告数据分析
作者简介:蒋阳兵,北京德和恒(前海)办事处
本文为上海法盾团队原创文章。
熊俊勇法官案例研究报告数据分析
熊俊勇法官自2008年7月以来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处工作,主要负责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行政赔偿)再审审查工作,二审程序裁决上诉和行政诉讼案件上诉。2017年3月开始在第一巡回法院工作,从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再审和上诉审查工作。根据现有判决书,截至2017年8月30日,熊氏法官共作出94项判决书(其中39项是他于2017年进入第一巡回法院工作后作出的)
一、原审法院的地域分布情况
2017年之前,熊俊勇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来自全国各地。从地域上看,原审案件多在广东、四川、重庆、辽宁等地。重庆原审案件10件(实际上是不同主体因同一土地征用对同一行政机关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占20件;广东原审案件5件,占10%;四川省法制厅原审案件7件,会计为http://www.zhucesz.com/;从辽宁省有8例(实际上是一系列的诉讼由不同的主体对同一行政机关相同的土地征收),http://www.zhucesz.com/在上述地区占占总病例数的http://www.zhucesz.com/。在其他省份,熊俊勇法官受理的行政再审案件少于2件或没有。2017年,第一巡回法院受理的案件全部在巡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受理。其中广东11家,广西23家(其中10家为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所有)。海南2起,湖南无再审案件(湖南于2017年1月被列入第一巡回法院旅游区域)。
2纠纷类型的分布(诉因)
从行政纠纷的类型来看,大多涉及土地和房地产行政纠纷。具体诉因主要有土地行政裁判、土地行政征用、土地产权行政登记、土地规划、房屋(构筑物)拆迁、土地行政处罚等。其他少数类型的行政纠纷还有行政处罚、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利、信访纠纷等。
从以上类型的行政纠纷来看,土地和房地产是公民、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具有重要价值,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是行政纠纷案件申请再审的主要领域。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开展的农村土地登记和登记活动引发了许多土地所有权纠纷。
案例结果分析
因为之前主要在再审的法院负责应用程序的第一阶段评审工作的吸引力和程序方面的第二个实例的情况下,除了1做出实质性判断,1程序的第二个实例的问题的情况下,其余的则是对案件复审第一阶段的适用再审。裁定驳回重审申请或命令重审进行(包括命令一审法院重审或命令最高法院传讯)。再审案件89件,下令再审案件12件,其中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案件9件,下令提请审判案件3件。
4. 判决书的特点
熊俊勇法官的判决书长度为10318字,熊俊勇法官的判决书长度为798字,平均为5000字。一个特点是,对于从程序上可以处理的案件,裁决的篇幅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1000字。主要从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原告的上诉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原讨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还是裁定进入再审。对于涉及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的案件,则是对于任何申请再审的理由都将予以合理的回应,并做到它可以详细阐述采纳或否决的理由,充分揭示判断的“心理证明”过程。故事叙述清晰,主线清晰,推理充分,论证严谨,可谓是呕心沥血,智思卓著。
第五,判断的概念
熊俊勇法官的再审体现了以下四种司法理念:
一是对行政诉讼时效持放松态度。例如,在谢百源与梅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行政登记纠纷申请再审(2014年)一案中,一审提出,法官熊俊勇认为原审法院对起诉期限适用法律不当,因起诉期限自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日期。再如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山东陈家庄村委会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向济南市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案。原告于2009年7月以2000年从第三方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92)0647012号》复印件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吊销国家土地使用证(92)0647012号。被告声称其没有发出(92)字。0647012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只有发布(93)字0647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这个词(92)064701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92)0647012这个词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93)0647012这个词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内容有些不一致。原告在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0647012(93)。在原审中,原告于2000年得知政府向相关土地发放了国有土地证书,并在8年后超过起诉期限,提起了行政诉讼。大法院认为,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只知道被告签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93)0647012号》,原告的诉讼未超过追诉期限。
第二,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持谨慎保守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职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拨、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款规定的行政终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个是决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界定,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征用土地;第二个是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通化等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渝孚地(2003)1142号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实施北方新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批复》,被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第12号审定。重庆市人民政府1142号区实施重庆北部新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入重庆北部新区总体规划建设批准书》中的主要内容,它不是重庆北部新区的法定行政区域,北部新区的管理委员会不是地方政府。一般认为,批准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划界和调整的决定。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是行政终局行为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又如曹桂芳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关于批复闵行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八批建设项目退耕征地的通知》行政纠纷案件,这被认为是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决定,不应提起诉讼。
三是对行政诉讼形式提出更高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是上诉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内;三是有明确的被告;四是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理由。林淑华等人在江门新会区人民政府等干预下独立经营在权利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要求如下:判决书确认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金碧湾项目“整体打包、打包处置”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依法予以撤销;判断新汇区政府依法作出纠正金碧湾建筑被强行出售错误的项目补救措施:采取措施,依法实施国家补偿,由江门市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且检公司双方退回,恢复原状,如仍有损失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财政补偿;措施二:新议事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命令,对造成错误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将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部门调查。相反,大法院以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为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要求其他民事主体返还财产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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