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司→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的国家工业和CommerceFirs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http://www.zhucesz.com/)主页→“服务导航”→“网上报名”→“应用程序预先批准的名称”/“申请调整的名字“第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zhucesz.com/)首页→“网上报名”→“企业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调整申请”中国企业注册网(http://www.zhucesz.com/)首页→“在线”“名称预核准申请”/“名称调整申请”
⊙本地公司(上海)→登录上海市工商局网上姓名系统。在百度上搜索“上海市工商局”,可以找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链接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负责批准以下企业名称:(1)“中国”这个词,“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2)使用单词“中国”、“中华”,名称中应当注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三)不包括行政区划的。⊙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1)之前的行政区划在同一水平;(2)企业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和使用商店名称的名称控股企业。
⊙如果申请状态为“返回修改”,申请人点击“查看”按钮,了解审核意见。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业务修改界面。⊙申请状态为“办理成功”:申请人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经审核通过的《通知》,并带相关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状态为“驳回”:申请人可点击“查看”按钮了解审核意见。
⊙如何提高核名的通过率?公司规模一般3- 4字为佳,2字审批比较困难,另外,建议公司提交几个备选名称(一般3-5个,越多越好),提高通过率。核实姓名通常需时约3个工作天。⊙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有哪些?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例:上海/城市+百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例:佰来企业管理(上海/城市)有限公司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例:上海/城市+百来+有限公司4。企业规模+组织形式→上海注册公司核名所需材料:(1)获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每个股东的出资(4)1到10公司名称应用(5)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6)注册资本⊙什么企业名称不能与“上海”或前缀“上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以下企业可能没有前缀的名称与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名称:(1)国家公司;(2)大型进出口企业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3)大型企业集团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4)(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个条件:(1)企业的人物,如“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作为资格的贸易;(2)“(中国)”这个词可能被用在名字中间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使用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名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上海做公司预核名称
2018年3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了已实施数十年的企业“一窗通”服务。本通讯将提供有关“一窗通览”改革的重大影响的商业提示及建议。此外,我们还会整理和分析在上海与自然人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这是很多朋友都感兴趣的。
上海实行“一窗通”,需在名称预审阶段提供全部开放信息
2018年3月31日,上海正式推出创业企业“一窗通”服务。根据工商的意见,公安和税务机关,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加快创业流程的再造,通过合并前置审批的业务名称和注册程序过程建立成一个过程。
名称核合并与设立登记方式合并,拟合并企业(预先许可除外)将不能提供简单信息,单独申请名称提前核准,在工商局通过“一个窗口”系统在同一时间提交名称的所有信息在细胞核的过程中与企业注册(尽管工商局名称仍将分开登记审查),包括:准确的住所,操作,具体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人详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详细情况等。其中,企业的住所信息应具体到户号,并提供出生证明号码。(“一窗制”对拟申请的涉及预先许可的业务例外,可以并应当单独申请名称预先许可。)
基于以上最新的做法变化,想要在上海开展业务的投资者(预许可除外)应做好更多的准备工作,如提前为注册地址签订租赁合同、确认公开等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选拔,准备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详细身份资料。
目前,拟设立企业必须先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窗通”网上系统申请名称预核准和设立登记,审核合格后到现场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我们将继续跟进和更新“一窗联通”计划在上海的实施情况。
在上海境内的自然人能否作为股东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众所周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国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与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和转让除外),但在一些地区有特殊的规定和操作,如上海浦东。浦东试点是否会扩展到整个上海,目前还不清楚。本文对其进行了梳理。
一、上海浦东试点的起源
2010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协商后,《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于2010年浦东政府综合修订第1号文件的形式正式发布。根据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与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此后,国内自然人可以在上海浦东以股东身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做法逐渐为人所知。继浦东新区之后,一些地区(如北京、深圳、厦门和重庆)也纷纷效仿。然而,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是否已经广泛推广?也就是说,在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境内自然人能否以股东身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这是一个很少有人能说清楚的问题。一方面,大多数人(包括政府咨询和接受窗口)认为,特殊的口径和经营仅限于浦东新区;另一方面,国内自然人作为股东在上海浦东新区以外成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案例也有。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悖论?
二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上海全境,并提供文件支持
文件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意见(2012年)
文件1第19条提出,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模式推广到全市。所以问题是,"citywide"是用完成时态还是将来时态?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操作,还是应该在文档中进一步实现?特别是第一句还提到要总结浦东的经验?不同的人可以用完全相反的方式来解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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