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
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指导
工商企业(2016)第203号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下同),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对企业名称数据库(以下简称名称数据库)的开放及相关服务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充分认识开放企业名称库的重要作用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长期以来,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通过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等方式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但与实施企业登记便利化的要求相比,与企业需求的快速增长相比,信息提供还不够全面,查询不够方便,相关服务不够充分,制约了企业对名称的选择,但也使企业名称注册效率难以实质性突破。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的有效落实,企业对提高名称登记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要充分了解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开放情况,为企业提供完整、系统的查询服务,这是实现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的前提,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期行动,有效推进,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施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创造有利条件。
二、合理安排名馆开馆顺序
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各地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应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本着方便基层、造福群众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和步骤。
县(含条幅、县级市、区)(区(市辖区)企业登记机关不迟于2012年7月1日开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和市(含区、州、盟)的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下同)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开放。符合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可自2012年1日起实行省、市统一开放名称库。
三、依法确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范围
名称库的开放应当以方便企业申请设立和变更企业名称为基础,并依法确定开放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名称库开放的范围包括:
1. 存续企业的名称;
2. 原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
3.已被注销设立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
4. 企业名称被注销或者撤销后,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未满3年或者未满1年的;
5. 已申请但尚未批准的企业名称;
6. 经批准但未注册仍有效的企业名称;
7. 其他需要打开的企业名称。
四、有效提供企业名称数据库开放服务
地方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每一个县或地区的企业登记机关可能打开它通过自己的网站或向公众县或地区政府的网站(或公共服务平台),也可以打开的网站市级或省级上级登记主管机关。
姓名数据库(网站)开放平台应按不同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查询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输入企业名称、行业表达等信息查询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参考。
实施名称数据库开放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名称查询系统中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申请书,报送材料标准、办案指南等。为申请人查询和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包括省、市、县)可以在开放名称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词库,提供查询和比对服务,并将其嵌入企业登记系统。相比较的,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企业登记。
五是企业名称数据库开放相关工作的总体规划
开放名称数据库是促进企业注册全过程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有关工作,按要求全面有效开放。要对名称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期数据和非标准数据进行处理,确保名称资源按照规定的范围充分释放和开放。为了保证姓名数据库查询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需要进行相关的系统制定、人员配置、系统开发和设备运行管理。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将名称库的查询方式、方法等告知公众,确保企业名称库的开放产生切实的效果。要积极做好名称库开放跟踪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效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各省名称库开放工作方案应在2010年底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局沟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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