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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名通过的字号别人还能用吗

发表日期:2022-04-19 12:00:19

如果字体是通用名称,其他字体可以合理地使用它

——避风塘公司与德荣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

这个消息

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标识。规模是企业名称的核心。《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名称或名称,造成他人误以为商品,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当品牌名称只有一种含义时,即使只是在企业名称中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名称,消费者也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误解或混淆,从而侵犯相应企业名称的权利。但是,当名称具有其他含义时,企业名称持有人无权禁止他人以合理方式使用该名称。

案例介绍

原告避风塘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企业名称为:“上海避风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餐食、菜品、酒水、点心、冷饮、咖啡等。此后,避风公司开设了十多浦、静安、八百合伙人三个分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避风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1999年9月起,生产“避风塘”内容的店面牌匾广告和户外广告,还在菜单、食品包装盒、挂历卡上印制“避风塘”及汉语拼音文字。避风塘公司的运作曾获多项荣誉,并曾被媒体报导。避风塘公司发表了“避风塘”的故事,写着:“海湾的避风塘是一个数字所使用的帆船,帆船和其他船只在香港维多利亚港避免台风,其中铜锣湾避风塘(建于1862年)的北侧香港岛是最著名的。在1960年代,由于环境污染,香港沿海附近海域捕鱼的渔民在香港很难有鱼,只有硬捕鱼为生,这些渔民世代在海家,生活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和海鲜,深刻理解烹饪别具一格的树菜海鲜。同时,由于香港经济的不断发展,铜锣湾地区已经成为香港最繁荣的消费娱乐地区,所以渔民们都有自己的渔船对于在铜锣湾避风塘经营特色海鲜食品的餐厅来说,由于其制作和烹饪技艺在当时没有任何一家餐厅能够模仿制作,形成了其特许经营的模式。在旧的避风塘里,渔民们在夜幕降临时开着装饰精美的渔船来做生意。这些船专营海鲜、粥、面粉、面条、水果、饮料等。还有一些歌唱船,有歌手和音乐家的伴奏。市民们纷纷涌向这艘船,享受美食、娱乐和舞蹈。在全盛时期,有数百艘船在营业。避风塘已成为夜生活的场所,香港美食家的去处,以及中外游客的旅游景点。随着香港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填海工程和环境卫生问题,避风塘面临关闭的威胁。因此,香港避风塘美食餐厅与原来的避风塘厨师合作在陆地上成立。现在,避风塘已经从香港扩展到中国大陆、台湾和世界其他地方。人们来到收容所,真正尝到了美食和浪漫的新滋味。”

被告德荣堂公司于2001年1月8日注册成立,企业名称为“上海德荣堂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餐饮、菜品、饮料的内部用餐、外卖和内部饮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2002年8月13日起,德荣堂公司在立面招牌上,突出使用“华埠”、“德荣堂食品”等字样;印有“避风塘饮水”及“避风塘烹饪”等广告标语。在菜单上方,印上“唐人街餐饮美食”;在路标上印上“唐人街餐饮美食”。

还查出:四川成都武侯区避风塘海鲜餐厅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新评审“风塘BFT”商标。2001年2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子(2001)187号“最终裁决的重新评估书”:在餐饮行业运营商通常会使用这个词“台风池塘”一类特征风味菜肴的名称,如果这是建立和广泛使用将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会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故裁定申请人重新评估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德荣堂公司使用“避风塘”一词,是否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企业的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名称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只有由这四家企业依次组成完整的企业名称,才是区分不同企业的重要标志。第五条,(3)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损害竞争对手通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导致人们错误的另一个人的商品”。判断是否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应以是否使用他人的完整企业名称为标准。原告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上海避风塘食品有限公司”,“避风塘”一词为企业名称中的店名。德荣堂公司店面招牌,在字体上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即“德荣堂食品”;虽然其广告中有“避风塘”一词,但并未使用它作为企业的字体名称。德荣堂公司的使用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两家运营商的标识产生混淆,也不会对两家运营商的相关性产生误解。因此,庇护塘公司指控德荣堂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2)使用“避风塘”一词是否侵犯了避风塘公司对其知名服务的命名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混淆他人的知名商品,“假冒名牌”是指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货物包括服务。根据原告的说法风池公司宣传资料,这个词的意思“避风塘”是指“帆船在香港的维多利亚港,船和其他船只多湾台风”,后扩展作为菜肴的烹饪方法和通用名称,现在香港和外国交流的发展,“避风塘”菜系正在向中国和世界各地蔓延。因此,这个词“避风塘”不是一个避风塘是第一个使用他们的公司,和餐饮业经营者,这个词作为一种烹饪方法,代表菜被广泛使用,所以公司不能成为一个避风塘餐饮服务不同的重要标志,避风塘公司无权向其他经营经营者使用“避风塘”字样。避风塘公司认为,德荣堂公司使用“避风塘”一词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的独特名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3)德荣堂公司使用“避风塘”一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虚假的、误导性的宣传。”如前文所述,“避风塘”一词已被饮食业经营者广泛使用,作为烹饪方法和菜肴的通用名称的代表。被告德荣堂公司在布局店铺、对外餐饮服务时,使用“避风避风食品”等词语进行宣传,意在向消费者说明食品的风味,而不是菜肴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有效期、产品的来源等具有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标识。规模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当品牌名称只有一种含义时,即使只是在企业名称中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名称,消费者也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误解或混淆,从而侵犯相应企业名称的权利。但是,当名称具有其他含义时,企业名称持有人无权禁止他人以合理方式使用该名称。“避风塘”,上诉人除外避风公司的名字也有避风港的原意、一种烹饪方法和菜肴的总称。被上访者德荣堂公司并没有把“避风塘”一词作为企业的规模,只是在“一种烹饪方法和菜肴的通用名称”中使用了这个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意义不超过自己企业的规模,客观上还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困惑和不同企业的失误,所以避风塘公司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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