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二)国家公益性基金的原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公益性基金的原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的原基金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人民币;原基金必须是募集来的货币资金;(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处理材料
1. 二、董事、监事组成;2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四、投票通过本基金会章程;四、查明原始资金的捐赠者;6.明确你的工作地点;所有董事和监事都必须签名。
在线填写和打印,并按提示在表格上签名和盖章
在线填写和打印,并按提示在表格上签名和盖章
在线填写和打印,并按提示在表格上签名和盖章
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请提供房屋委员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同时免费提供居住地证明和居住地本身的房产证复印件。上述内容应包括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1. 持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基金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向民政部门签署的银行申请验资账户。(二)原基金应当足额收回,并与原申请的基金数额一致。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 (二)捐赠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捐赠人应当提供证明,并自愿作为本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捐赠;捐赠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民政局申请设立基金会。
2. 接受
申请人通过在线服务大厅填写表格,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在A4纸上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信笺、印章报送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在线受理。经办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不符合要求(退换更正)的内容或不接受材料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提交材料到窗口再次,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在线受理。
3.审查
业务验收后,进入在线审核流程。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网上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4. 处理结果
审批完成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审批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拒绝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窗口处理过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民政局申请设立基金会。
2. 接受
申请人通过网上服务厅填写表格。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申请人将网上填写的表格打印在A4纸上,由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后交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初审结束后,窗口工作人员将接受网上报名。经办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不符合要求(退换更正)的内容或不接受材料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提交材料到窗口再次,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在线受理。
3.审查
业务验收后,进入在线审核流程。
4. 处理结果
审批完成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审批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拒绝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处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厅西厅
五、办理期限
20日(工作日)
6、组织
深圳市民政局
7处理费用
这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个第十六条海外基金的基金和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下列情况下:(2)不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根据章程规定的目的;(3)终止由于其他原因。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字结尾。
公共基金的名称不能使用字体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国家公共基金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不得使用上述文字。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地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标明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在省以下行政区域名称中使用前缀的,可以同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在市辖区名称中使用前缀的,应当同时使用市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为开展慈善活动而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条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作为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予以书面说明通过。
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团体。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承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承认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构。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国家公共资金;
(二)拟以非内地居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由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
(四)境外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各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地方公益性基金会和非公益性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公益基金会的名称不得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自己的名称,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的名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字号,应当经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同意;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不得使用;
(3)不常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家的名字。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以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名人必须在相关公益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一位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