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对于大多数企业家来说,公司的核名就是工商注册的“第一关”。可以说,这一环节能否顺利通过,关系到后续公司注册相关操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创业者一定要注意这一步骤,确保工商登记推广的高效完成。那么公司的核名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公司核名流程一般来说,有创业者注册公司核名,其公司核名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名称预审是通过专业的名称审核网站对公司的备选名称进行审核,以提高公司名称的审批率。2、名称核准需要创业者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交公司股东、法人身份证明(名称核准需要在所在地区工商局办理登记)。名称审核工商部门对提交企业名称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是注册的,审核不合格将不予受理。4的证书通过审计公司名称,工商局将问题“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有效期为半年,如果半年没有工商登记处理,可以延长半年,最长有效期为1年。二、公司名称要求创业者取公司名称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名称;2、不得使用具有否定意义的名称;避免使用数字和字母。5.字体数量不宜过多;5 .公司名称应易于读、写、记;7.字体大小要符合消费者的口味;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得侵犯其他公司的名称权利;不得包含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被撤销、注销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不得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大多数的公司名称都是由创业者注册的,所以,为了避免名字的反复影响到注册过程,创业者最好准备几个作为备选,以便及时替换。替代公司名称需要根据喜好程度进行排序。在审核公司名称的过程中,按照企业家提交的订单对公司名称进行审核。因此,一旦一个名称被批准,随后的名称就不会被批准。扎实的创业者需要注意把自己喜欢的公司的名字放在前面,确保自己可以用心中的名字进行注册。以上就是启明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对公司核名的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创业者如果想要了解注册公司的相关内容,可以随时联系启明小编,小编很乐意为您讲解。
已预先检查名称是否可以扩展
2018年3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了已实施数十年的企业“一窗通”服务。本通讯将提供有关“一窗通览”改革的重大影响的商业提示及建议。此外,我们还会整理和分析在上海与自然人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这是很多朋友都感兴趣的。
上海实行“一窗通”,需在名称预审阶段提供全部开放信息
2018年3月31日,上海正式推出创业企业“一窗通”服务。根据工商的意见,公安和税务机关,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加快创业流程的再造,通过合并前置审批的业务名称和注册程序过程建立成一个过程。
名称核合并与设立登记方式合并,拟合并企业(预先许可除外)将不能提供简单信息,单独申请名称提前核准,在工商局通过“一个窗口”系统在同一时间提交名称的所有信息在细胞核的过程中与企业注册(尽管工商局名称仍将分开登记审查),包括:准确的住所,操作,具体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人详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详细情况等。其中,企业的住所信息应具体到户号,并提供出生证明号码。(“一个窗口”系统允许涉及预许可的拟议业务例外,这些业务可以也应该分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根据上述最新的做法变化,投资者想要在上海设立企业(预许可除外),应做好更多的准备工作,如提前签订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选择,准备投资者、高管和财务官员的详细身份信息。
目前,拟设立企业必须先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窗通”网上系统申请名称预核准和设立登记,审核合格后到现场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我们将继续跟进和更新“一窗联通”计划在上海的实施情况。
在上海境内的自然人能否作为股东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众所周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国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与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和转让除外),但在一些地区有特殊的规定和操作,如上海浦东。浦东试点是否会扩展到整个上海,目前还不清楚。本文对其进行了梳理。
一、上海浦东试点的起源
2010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协商后,《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于2010年浦东政府综合修订第1号文件的形式正式发布。根据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与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此后,国内自然人可以在上海浦东以股东身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做法逐渐为人所知。继浦东新区之后,一些地区(如北京、深圳、厦门和重庆)也纷纷效仿。然而,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是否已经广泛推广?也就是说,在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境内自然人能否以股东身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这是一个很少有人能说清楚的问题。一方面,大多数人(包括政府咨询和接受窗口)认为,特殊的能力和操作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也有国内自然人作为股东在上海浦东新区以外成功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案例。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悖论?
2. 在有文件支持的情况下,试点范围将扩大到上海全境
文件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意见(2012年)
文件1第19条提出,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模式推广到全市。所以问题是,"citywide"是用完成时态还是将来时态?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操作,还是应该在文档中进一步实现?特别是第一句还提到要总结浦东的经验?不同的人可以用完全相反的方式来解释它。
幸运的是,在此文档之前有其他文档,但它们并不广为人知。
文件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2011年)
文件2第6条明确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在本市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于其中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来说,意见并没有太多的含义,应该理解为符合作为股东的法律法规要求。
“这个案子还是只在浦东”,这是有原因的
文件1和文件2发布多年来,与国内自然股东在浦东新区以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案例很少,咨询师和窗口教师也很少。所以,人们还是认为只有浦东新区才能这样运作吗?
我认为,如果没有业务部门的参与,文件1和文件2都是“先天不足”的。如果你仔细阅读《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你会发现《办法》是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其中明确规定了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工商局在实施特别规定方面的职责。1号和2号文件打开了在市级层面,它只由上海市工商局发布,没有商务委员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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