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核名称检验标准有哪些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步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创业热潮中。当然,创业并不是一言为定的事,据说成立一个公司,经过许多步骤,才能取得成功。第一步是为公司命名,命名方面有一些监管要求。因此,一般要多准备几个名称,到工商局审核时,我们称之为企业名称预核准。因此,笔者在此介绍一下核名阶段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首先,名结构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审计中有四个关键点:
1、企业名称必须为中文字符,不含数字、字符、字母等;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党政机关名称、社会团体名称、群众团体名称、军队名称等;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粗俗用语、不良文化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词语;
4. 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
2企业名称
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第二要素,也是审计的重点部分。
1. 企业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商标名称,当然也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否则可能造成公众误解和侵犯他人权益;
2. 不能与已设立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也不能与已核发成功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业务范围
应用程序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表格填写的业务范围,所以应该注意,经营范围必须符合行业的特点,在企业的名称,否则它将不会批准。
四、申请材料
注册公司核名称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核名称申请表和代理证明。这两份申请都需要所有投资者的签名和代理人的身份。
5. 代理
在代理证书上,企业将被要求填写代理时间和相应权限,直观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做什么?这也在审查标准中。
6. 其他方面
1. 企业名称不能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2. 企业名称不能与其他企业的原名称重复,且变更时间少于一年。
因此,对注册公司核名的审核标准主要是以上六项,应注意其申请是否在相应的主管部门注册。其实公司的名字并不难,但就字体大小而言,让很多朋友比较纠结,毕竟一个好的名字对公司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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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名称规范
阳光企业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难企业核名称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使用“China”、“Zhonghua”、“Guo Guo”、“Guo Guo”等词语;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境内企业名称的要求。
1. 没有行政区划表达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例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达、无行业表达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必须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全国经济产业分类表》中的五类。例如:土地有限公司。
3、中文前缀企业名称审批。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称批准。如:国信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境内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1个至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2个至200个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 没有明确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如:大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名称,不注明行政区划、行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家经济产业分类》中的五大类。比如,土地有限
3.无行政区划和中间地带的企业名称要求(中国):
(1)不设行政区划的合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地建设(中国)有限公司
(2)中部地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待核准企业名称一致):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三)无行政区划和行业特点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国家经济产业分类》中的五大类。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投资方签字盖章,包含指定委托书),样本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2)出资人(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附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材料标准
(1)企业名称变更批准函(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加盖公章);文件样本可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受委托企业盖章);
(3)出资人(股东)(自然人)资格证明对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原则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
1. 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1.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如果一个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的使用,应当翻译和使用本身按照直译的原则,并不得被要求报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六、公司名称结构申请
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 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设置行政区划名称:
1. 以控股公司的名义使用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