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宜宾/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宜宾/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宜宾/城市+企业名称+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前面应当加上企业所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内容和文字
(一个)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来字、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冠以“宜宾”或“宜宾市”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1)国家的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7)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或“international”等词语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作为行业限定词;
(二)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宜宾工商核名查询系统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业须知[2016]253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两种情况,四种类型,八种不适用情况,两种特殊情况
1. 两个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开业)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清偿的(无债权债务)
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和所有投资者承诺书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做出形式的材料审查。
2、四种企业类型为简易注销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非企业法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
(4)合作
该系统将判断四种类型的企业是否适合进行简单注销登记,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填写简单注销通知。
3.不适用简单注销的八种情况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异常企业上市操作目录或严重违反法律的企业名单和打破信任;(指的是企业,当申请简单的取消通知,被包含在操作或异常的列表的列表企业严重违反法律,打破信任。虽然《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的技术方案和解释材料明确表明,被排除在异常名单之外的企业仍可申请简单注销。)
(三)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质押或动产抵押;
(四)有被立案调查、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简易注销程序终止;
(七)注销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经批准;
(八)不适用简单注销的其他企业;
系统对8个限制设置部分预先限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能填写简单的注销通知。强制性限制至少包括:异常业务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股权冻结、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简单的消去已经终止了。属于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需要取消审批的企业目前无法被系统识别。
4、两种特殊情况进行简单核销
非强制清算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清算组破产的,企业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规则或者终结破产裁决,直接到原破产登记机关强制清算或轻易申请注销登记,不需要做简单的注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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