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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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禁止性规则开始。
企业字体大小最小要求为2个汉字。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这些包括:
(一)与已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核准未登记但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但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不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一致;
(三)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名称变更不满一年的原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列表如“一”、“最好”等。
它还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党或者国家领导人物、老一辈革命家、著名烈士、著名模范的姓名的;
(二)含有违法组织的名称,或者有公众所熟知的反动人物、坏人的名称的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具有显著宗教内涵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限制性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与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使用该法人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的除外。法人的缩写或者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者业务经企业授权的,但使用企业缩写或者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的缩写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明的,不得授权。
4. 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所有人授权外,企业不得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保护的标准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的商标名称使用。取得相关授权文件才能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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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创合资企业】黄女士
工商核名专用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核名要素的名称
企业名称的申请,由企业投资者依法提出,并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不管它是
企业的申请行为或者企业名称举例核准行为,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基本的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学号
(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作为字号前面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自治区,下同)、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
它的名字。本条例规定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品牌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张、镇等地区名称。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时,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如“广东省”、“南京”、“蓝”、“市”、“县”等词,后可能造成误认,“市”、“县”等词直接如“广东省”、“南京”、“兰考”等。行政区划名称省略“省”不应省略。企业名称前应加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 * * * * * * 省市县(区 ) * * * * 街,其名称的名称一般行政区域可以* *使用行政区域的名称,也有行政区域边缘的名字在冠军联赛,甚至加上行政区域的名称一起使用。
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几乎所有省市均需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在同行业中出现了同一家企业,企业名称的区别是一个是冠“**省”,另一个是冠“****省**市”,或“**省**县”,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已获准登记,且双方认为对方与自己的名称相似。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尽量避免,因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重新考虑这种名称的审批权限划分,只要有省、市名称,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此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也不是唯一的,如在几个城市中设置“闹市区”,如在企业冠名中设置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容易造成相同名称的误认。因此,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应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企业名称如申请不作为本县(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市(区)行政区域名称或省(区)行政区域名称的,除企业与省(区)行政区域名称一致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直接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具体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市、县、市、省设立的新企业(公司)以生产为主,已成立的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名省名,在省内同行业中应是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省内外均可知名度高,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中所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是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居住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加上“吉林”,居住在江苏的企业不能加上“上海******”。此外,行政区划的标题应当当前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中使用历史,如“华东”、“Rehe”等习惯的现有行政区划的名称缩写或通用名称,(如上海叫上海,广东称阳城)在名称上,不应以行政区划的名称来标识。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使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作为企业名称的后缀。
根据现行规定,除了满足特定条款不能指行政区域的名称、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域的名称,即行政区划的名称等企业名称的前面行政区域的名字中间的名字,不被视为行政区域的名称,这些名称也应按照不低于企业的行政区域名称nameRegistration和管理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之前使用。
近年来,由于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当一些大型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时,他们希望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并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在国际上,有许多将行政部门名称放在业务名称中间的字体名称。在国际上,这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经修订后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体名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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