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经批准的,在申请审批前,应当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处理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名但未注明签署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登录广东省网上报名系统(http://www.zhucesz.com/)。
2. 选择要处理的事项并参考指南。
3.按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资料。
4. 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核。
5.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如果材料是完整的,符合法律形式,他们初步审查后批准,如果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他们应当返回修改,申请人应当被告知需要一劳永逸
所有资料及相关要求进行更正。
6. 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人应当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7.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且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8.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9.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当场决定予以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申请人到窗口办理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主管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全部通知申请人。当场通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属于登记管理范围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发出驳回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4. 这个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当场决定予以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处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期限
3(工作日)
6、组织
中山市工商局
7处理费用
这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20)
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业主体涉及预先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审批,而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可以申请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书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1)“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词语;
(二)在名称中间加上“中国”、“中华”、“全国”或者“国家”字样;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一)在同级行政区划之前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同级行政区划的。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店名(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集团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在下列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证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有关部门预核准。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预先核准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在设立、变更时一并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在项目登记前,公司名称核准前,应当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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