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保持期即将到期,但公司名称仍然需要保留,应当继续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向原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到期的日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核准有效期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经批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根据实际情况,分行注册所需的信息:公司三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公司的公章的原件(5张)章程(公司的商业登记)(加盖档案国家行业和行业)的身份证原件的总部和负责人的签名的副本身份证的法律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应证明实际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财务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当地。必须提供分支头的原始ID。公司三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方公司公章;如为出租人,须到总部工商局印鉴,并加盖工商局公章。分公司负责人应出示实际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
组织单位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即:
登记申请书;
业务董事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
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认定;
宪法草案。
报名申请书应包括:主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名称;
被代表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条件;出资数额;申请登记的理由。
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包括主办单位的章程草案、财务状况(特别是非资产状况)、拟设立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备、组织结论等内容。
该网站必须有所有权或使用证明超过一年。
验资报告应当由合格的人员出具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出具。
拟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种族、年龄、现任职单位和个人简历。拟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是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由登记机关查验登记证书正本。
在合伙企业的非业务私人单位的情况下,提议的单位的负责人是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的元素,并在其起草文章应当规定,单位不得分配的利润,而财产不得私下划分解散后。
核名之核销
创业
有个好名字是件大事
但经过深思熟虑,这个名字已经注册了
或者某些词不起作用
这时很烦有!
然而,
企业名称登记将是简单的!
为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现在向公众征求意见。
对意见有建议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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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zhucesz.com/),在首页右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栏”提交意见。
2. 将您的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局(邮编:100820)
伙计们,注意!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名称注册以后会怎么样呢?
完全开放的企业名称库
各地要在去年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商企业)(注[2016]203号),各级企业名称数据库将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开放。
所辖省、市、县名称数据库不统一开放的,应当建立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制定查询指南,规范查询范围、查询方式和申请程序,并在查询页面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
同时在开放图书馆中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用内容、条件、规范等进行说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以有限的规则进行测试,接近相同的企业名称比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查询比较系统(以下简称比较系统),并与企业注册整个电子系统建立有效的链接,方便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提供快速筛选服务
比对系统将对拟设立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选,并提供筛选结果和相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和选择。
1. 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或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或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申请不予批准;
2. 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限制使用规则的,应当提醒申请人在名称中限制使用的内容,并提醒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文件选择使用该名称;
3.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类似的,应当列入类似企业名称清单,提醒申请人可能不予批准。虽然被批准,但申请人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有被迫重命名不当企业名称的风险。
优化申请审核流程
1. 简化申请流程
各地区应将制度建设与企业登记全过程电子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企名网上申请。经过比较系统筛选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无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申请和阶段关闭证件和材料的纸质文件。但是,申请人选择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2. 简化审核过程
对于通过比较系统筛选直接从互联网上提交的申请,如果比较系统未注明限制使用、相同、类似情况,注册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如果比较系统中存在相同或禁止提示,注册系统将立即自动拒绝,并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核准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在比较系统提示存在限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提示上传符合使用规则要求的材料文件,或者比较系统提示类似的情况,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并(或:可以不再“试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信息通知申请人。
3.简化注册流程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纳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免予报送。
不属于同一机构的,应当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向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报告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在审核过程中,企业登记机关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经核准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的,不予登记。
4. 尝试独立声明
有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地区,积极探索地方立法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独立申报和企业责任承担,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先行申报、企业名称先行申报、企业名称先行申报、企业名称先行申报、企业名称先行申报等法律制度。迅速处理事后企业名称纠纷,强制纠正不恰当的企业名称。
加强对名称纠纷的调解
1. 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纠纷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后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企业名称审批和企业登记作用联动效应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认定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及时强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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